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兵役登记工作,增强各级组织和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意识,推进征兵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兵役登记,是对符合服兵役年龄的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兵役工作制度,目的是掌握适龄公民数质量及分布情况,摸清适龄公民的政治、身体和文化状况,依法确定应征、免征、缓征、不得征集等结论,并从中选定预征对象,为年度征兵工作做好准备。
第三条 兵役登记的对象为,辖区内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4周岁的男性公民(含在我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大学生)。当年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高中阶段(含普高、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本人自愿的也可参加兵役登记。
第四条 兵役登记的时间,从每年1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第五条 每年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适龄公民,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填写信息、打印登记表后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或核验,普通高校在校生在学校所在地兵役登记站或高校征兵工作站进行现场确认或核验。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乡镇(街道)和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各区县公安户口管理部门,根据兵役登记工作的需要,凭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出具的公函,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个人基本信息。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院校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应征公民学历审查工作,提供其在校期间的有关情况。医疗机构配合兵役机关做好体格初检工作。
第七条 兵役登记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业务培训。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兵役登记工作开始前,应组织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参加兵役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兵役登记程序方法、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标准条件等。
(二)宣传发动。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运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法,广泛宣传兵役法规,特别是适龄青年参加兵役登记的法律义务,及时发布《兵役登记通告》。基层人武部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辖区适龄男性公民名单,逐一向学生本人或青年家庭发放兵役登记通知书,明确参加兵役登记相关事宜。
(三)规范设站。基层兵役登记站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般以乡镇(街道)、院校或村(社)为单位开设,根据需要也可以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单独设站。兵役登记站应配备上网计算机、打印机、目测器材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四)组织登记。兵役登记站负责通知当年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适龄公民,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按要求真实、完整填写基本信息,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明等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的,可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学校代为确认。
(五)初审初检。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定期登录“全国征兵网”,下载打印兵役登记报名人员花名册,下发各兵役登记站,指导基层兵役登记站完成初审初检工作。政治初审,主要查验适龄公民户口簿、学历证书,了解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体格初检,主要对适龄公民进行身体目测和病史询问。
(六)作出结论。各兵役登记站根据初审初检情况,填写《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依法作出应征、缓征、免征、不得征集等结论,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七)选定预征对象。各兵役登记站综合个人入伍意愿、兵员数质量等情况,按照上年度征集任务的3至5倍,择优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素质优、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征对象,网上同步确认,报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备案并通知本人。
(八)发放证明。兵役登记结束后,经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由各乡镇(街道)武装部、高校征兵工作站发放《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或《预征对象通知书》(见附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指导辖区内各兵役登记站分批集中办理兵役登记、初审初检、选定预征对象、发放证明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兵役登记期间,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及时登录“全国征兵网”,建立管理《兵役登记/应征报名数质量情况统计表》、《预征对象数质量情况统计表》,及时汇总统计相关数据资料,按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备案,作为下达年度征兵任务、征兵审查和量化考评的依据。
第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要加强对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和考察,预征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区县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基层人武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式,并按照兵役机关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第十条 《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或《预征对象通知书》由适龄公民本人保管,是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并获取相应权利的凭证,不得涂改、伪造或变更,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口所在地、住地或就业单位,应当持兵役登记相关证明及时到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及时更新网上个人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兵役登记时可申请应征报名,也可申请暂缓应征。大学毕业生在24周岁前,高中毕业生在22周岁前,往年未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应查明原因并在当年予以补登;已进行兵役登记符合服兵役条件未被征集服现役的适龄公民,每年可登录网站对个人登记信息进行核验更新并申请当年应征报名。
第十三条 本市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登记情况查验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在办理新生入学登记手续及进行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高、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公安部门在办理公民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出国(境)等相关手续时,应查验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情况,未进行登记的,应督促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第十四条 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依据《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拒绝完成兵役登记工作、阻挠或妨害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据《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率,将作为区县征兵工作量化考评重要指标,对兵役登记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年度“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征兵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范围,作为学校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开展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列入年度征兵工作经费预算负责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