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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活及其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有序、畅通、安全、文明,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校内道路、停车场、广场及校门等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区域;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四条 凡进入校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学校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章 道路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六条 学校将校园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纳入校园建设计划,进行整体规划和实施。
第七条 校园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应事先征求保卫处的意见,根据需求及时调整。
第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线等道路配套设施。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根据校内道路交通的具体情况或举行重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保卫处可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三章 机动车通行
第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校园内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自觉接受保卫部门的督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按照交通标志、标识规范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校内道路限速15公里/小时。驾驶车辆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严禁鸣号、超车。
第十五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学驾机动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
第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划定的泊车位停放,严禁在主干道、交叉路口、环岛、消防通道等区域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 车主(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自身安全负责,车辆及车上物品丢失、损坏或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车主(驾驶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载货及大型施工车辆入校须经保卫处审批许可后,在指定的时段和线路通行。
第四章 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校园道路上通行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经斑马线或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二条 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 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 在道路上坐卧、嬉闹、聊天、遛宠物等;
(三) 抛物击车、边骑车边打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
(四) 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五) 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生命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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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