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规〔2017〕2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加强我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未经批准,严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
(一)民用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20公里范围内的机场净空保护区;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区域;
(三)通讯、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储存、大型物资储备等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防控目标区;
(四)车站、码头、港口、商圈、街道、公园、大型活动场所、展览馆、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
(五)政府公告进行临时管制的区域。
三、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重庆市公安局
2017年5月10日